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不得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模范遵守居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二、配合支持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居民支持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对居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居民对社区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
三、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定期检查、审核社区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四、居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协助居民委员会建立居务档案。居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