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09 11:22:45点击次数:13192次字号:T|T
一、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区纪委的指导下,在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项制度,开展居务、党务监督工作。
二、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涉及社区重大事项,全体监委会成员列席社区党组织会议。
三、居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要共同参与、集体研究、集体审核、集体表决,并做好记录。
四、居务监督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党务、居务监督工作进行小结,对社区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
五、经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审查的财务票据,处须注明审核意见,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居务监督委员会印章。
六、居务监督委员会应正确履行监督职能,每季度向居民代表大会汇报居务公开工作情况:每年年中和年底向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七、收集居民和居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受理居民投诉,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如居民反映问题属实的,应督促居民委员会及时纠正和办理。对居民提出的询问,应督促居民委员会在10日内予以解释答复。
八、对社区干部违反居务管理规定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出现的不廉洁行为,应向社区党组织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反映。
九、居务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居务决策与管理工作。
(编辑:茹岗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