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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纠纷工作和程序

更新时间:2018-01-08 17:44:13点击次数:2134次字号:T|T
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当实现规范运作,完善调处工作机制,本着依法、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化解和处理矛盾纠纷。
一、矛盾纠纷受理:
1、接待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来电、来访纠纷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进行政策咨询,根据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的请求,进行审查,符合调处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非受理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告知解决途径,必要时提供帮助。
2、主动受理。对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中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主动及时介入。
3、移交受理。对上级调处中心及有关部门移交调处中心处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移交相关部门调处。
二、矛盾纠纷登记:
1、对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客观、真实、详细的登记。
2、对过激或可能激化的纠纷,采取必要措施,先稳定事态,后补办登记。
三、矛盾纠纷梳理:
:1、矛盾纠纷区分直接调处纠纷和归口调处纠纷。
2、.直接调处纠纷为重大疑难纠纷,涉及多个部门和跨街镇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召集相关部门、单位,组织进行调处。
3、归口调处纠纷为涉及家庭、邻里、婚姻、赡养等平等主体间、未经社区、村、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过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指定、移送调解组织进行调处。
四、矛盾纠纷调解:
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调解准备:调查核实纠纷情况,拟定调解方案。
2、调解操作:首先,告知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说明回避事项;其次,双方当事人陈述并举证;再次,调解员就纠纷的性质进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结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根据纠纷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解,逐步縮小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
3、调解结案:由调处中心提出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认可,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经调处中心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4、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处中心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行政仲裁等解决途径。
五、矛盾纠纷督查督办:
1、调处中心应明确专人负责督办。对直接调结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跟踪回访,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
2、对归口调处的矛盾纠纷,要求调解组织对调解情况电话或书面报告。对未能在接到交办之日起15个可延长工作日内调结的,调处中心应发出督办通知, 限期办结。确需延长的经报告调处中心批准,可延长
7个工作日。
3、每月通报矛盾纠纷的调处、办结情况和督查督办情况。
六、归档和统计:
调处工作结束后,对有关材料整理齐全归档,并统计上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报表。
人民调解的效力
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
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人讼。
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茹岗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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