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案件受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受理民间纠纷,其受理的范围方式方法等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自愿原则。受理民间纠纷必须是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受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3.便利性原则。受理纠纷要给当事人提供便利。
4.主动与被动相结合原则。受理纠纷时不仅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被动受理调解纠纷,而且还应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发现纠纷并介入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受理纠纷的步骤
1.接待当事人。主要是向申请调解纠纷的当事人了解有关调解的意向和纠纷的基本情况。
2.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的申请对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事由的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要求处理,但对于随时可能激化的民间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 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3.制作接待笔录。接待笔录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纠纷事由、纠纷简要概况、当事人的要求、接待 人签字等事项。
4.填写受理纠纷登记表。
三、调解前的准备
1.选定调解主持人和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民间纠纷,在调解前应当确定一名调解主持人作为首席调解员,根据案情的复杂、难易程度和调解员的业务能力,确定若干调解员参与调解,也可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参加调解。 如有下列情形的调解员应当回避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1)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是亲属关系;
(2)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解的公正性;
(3)调解人员与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4)有其它正当理由的,遇有回避情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另行指定调解员,或由当事人提名,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调解员来主持。拟订调解方案。
四、 拟订调解方案。
调解方案大致应当包括:
1.纠纷概况;
2.争执的焦点;
3.调解要达到的目的;
4.调解具体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条款;
5.调解过程中 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6.具体的工作方法和工作重点;
7.对调解可能达成的协议的基本设想。
五、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
1、确定调解的地点。对案情比较复杂的纠纷应在人民调解室调解;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可在田间、地头、家里等地方进行调解,总之视情况而定。
2、调解的规模。对于涉及隐私、不宜公开或者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纠纷应当仅限于纠纷当事人参加开调解会;对于家庭关系纠纷、邻里关系纠纷可在纠纷当事人家庭范围内的人参加调解会;对于有教育意义和较大的纠纷,可以邀请村民旁听,以扩大教育。
3、调解会的组织形式。纠纷当事人必须全部出席调解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调解会。
六、调解的主要步骤
1.宣读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3.调解员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4.当事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5.学习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当事人教育,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解开思想上的问题,消除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各自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6.达成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由双方当事人认可达成调解协议。
7.调解不成立的。对于一次调解不成立的,可以中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延期另定时间继续调解;对于经多次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在做好双方当事人稳定工作的基础上,终结 调解,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或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人员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紫苑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的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节不当而阻止当事人的人民法规起诉。
村(社区)调委会受理纠纷范围
1、婚姻、继承、赡养、抚养等婚姻纠纷、经济、计划生育、治安、卫生、租赁
2、邻里、房屋、宅基地、债务纠纷;
3、争水、争田、争农机具等生产经营纠纷;
4、其他发生在全民之间的一般民间纠纷;
5、其他应受理纠纷。
民事工作程序
当事人申请—受理—归口主管负责调解主持人 —询问当事人 —问有关方面调查核实 —达成协议 (出具调解协议书)— 督促履行—回访
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纠纷当事人应履行下了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解释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回访制度
1、对调解的事件,要及时回访
2、对调解成功的要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调解不成的要掌握矛盾的新动态,防止矛盾升级恶化。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一)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
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德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
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所在长江社区管理处、社区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人民调解工作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司法调解办公室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员调解纠纷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