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野区城乡低保办理明白卡
更新时间:2017-12-29 11:06:00点击次数:2908次字号:T|T
一、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2.户口薄、身份证;3.村(居)委员会调查核实材料;4、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二)受理。镇、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镇、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
(四)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镇、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镇、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社会救助中心审批。
(五)审批。区社会救助办公室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村(居)委员会固定的低保公示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社会救助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区社会救助办公室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三、办理时限
见办理程序有关规定
四、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实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新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新政【2003】5号)等文件。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低保对象(申请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低保家庭应当向镇、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二)在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积极参加镇、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区民政局决定停止其低保待遇,责令退回冒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咨询电话
牧野区民政局:0373-3035232
(编辑:茹岗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