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行为;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对吃、拿、卡、要,乱作为、不作为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
对本辖区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2、监督检查基层站所负责人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的行为:
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基层集体财产或者各项惠民资金、物资等;
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对发生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3、监督检查基层站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务,或者吃拿卡要;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用公款或者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设立“小金库”,禽图、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