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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及调解原则

更新时间:2018-01-09 11:33:00点击次数:2532次字号:T|T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二、民间纠纷的主要类型。根据纠纷所指向的对象,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拆迁纠纷,租赁纠纷,伤残、死亡赔偿纠纷,拖欠工程款等经济纠纷宅基地纠纷,物业纠纷等。

三、对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限制。调委会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民调解的原则:

依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三个基本原则:

()依法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1、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

3、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平等自愿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压制的做法;,

3、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须经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4、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编辑:茹岗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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